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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和中基协因【未按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对11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处罚!
(2021年-2023年6月)
2021年至2023年6月,各地证监局和中基协网站公布了因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违规行为开具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以及纪律处分决定书(下文中统称“处罚案例”,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统称“处罚”)。经统计发现,包括龙树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辉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金联合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内的114家私募机构因存在未按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行为被各地证监局和中基协开出罚单。
根据证监会和中基协的相关监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过程当中,应当按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否则可能被处罚。
一、应当按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规定
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八)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或者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二)基金的财务情况;(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第十八条规定:“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五)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六)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八)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九)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十)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十一)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十二)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对未按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处罚规定
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第三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从严监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私募办法》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基金业协会依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加强自律管理与风险监测。对违反本规定的,基金业协会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中基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1]第六条规定:“对机构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一)谈话提醒,即协会要求违规机构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协会问询、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提示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防范合规风险;(二)书面警示,即协会通过书面形式将违规事实和自律管理措施告知违规机构,对其予以警示告诫,督促其纠正违规行为、防范合规风险;(三)要求限期改正,即协会要求违规机构在规定时限内纠正违规行为,并向协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四)要求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即协会要求违规机构在一定时限内按要求的频率或者次数进行内部合规检查并报告自查情况,督促其有效加强合规建设、提高合规意识;(五)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第八条规定:“对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一)警告,即协会在官方网站或者通过其他公开方式对违规机构予以警示批评;(二)行业内谴责,即协会在基金行业内对违规机构予以通报、谴责;(三)公开谴责,即协会在官方网站或者协会指定其他媒体上对违规机构予以谴责;(四)限制相关业务活动,即协会在一定期限内暂不受理或者办理违规机构相关业务,或者要求违规机构的在管产品不得新增募集规模、投资者,不得新增投资,但按照有关规定属于自律管理措施的除外;(五)撤销登记,即协会撤销违规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服务机构的登记;(六)取消会员资格,即协会取消违规机构的协会会员资格;(七)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措施。”
三、简要分析
1.应当按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认定
按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至十八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和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发生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月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从已有处罚案例看,被认定为在管理阶段未按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情形主要有(为保留原意,以处罚案例中的表述为准列示):(1)“未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2)“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定期报告”;(3)“未向投资者披露投资标的个别财务数据”;(4)“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承担的费用”;(5)“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触及预警线和止损线等信息”;(6)“未向部分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收益分配等情况”;(7)“未披露基金产品的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月度报告”;(8)“基金产品发生巨额赎回后,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9)“未按合同约定披露基金单位净值”;(10)“关联交易未向投资者披露”;(11)“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12)“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估值报告”;(13)“公司未向基金投资者披露与公司管理的基金财产相关的重大诉讼等重大事项”等。
2.对未按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处罚
按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针对未按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违规行为,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罚的对象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具体处罚措施包括: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行政处罚措施、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具体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包括:①责令改正;②监管谈话;③出具警示函;④公开谴责;⑤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包括:①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按中基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针对未按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违规行为,中基协对机构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①谈话提醒;②书面警示;③要求限期改正;④要求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⑤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中基协对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①警告;②行业内谴责;③公开谴责;④限制相关业务活动;⑤撤销登记;⑥取消会员资格;⑦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措施。
从已有处罚案例看,针对未按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违规行为,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一般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等行政监管措施;在行政处罚方面,一般对管理人采取给予警告并处以1-3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3万元罚款;中基协对管理人一般采取警告、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三个月等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2]
四、典型案例及被处罚机构名单
管理人因未按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被处罚部分典型案例及所有被处罚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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