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302民初7777号原告:刘XX,女,汉族,1956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蔼遐,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东段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5671347124。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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