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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格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署的私募基金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3-12-26     发布人:      浏览次数:235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私募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但是,实践中,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监管规定,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况并不鲜见。私募基金管理人与非合格投资者签署的私募基金合同是否有效?

  本文通过案例分享相关的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私募基金,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但该《暂行办法》在效力层级上并非法律、行政法规,而是部分规章,因此不应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允许非合格投资者签署的私募基金合同有效,也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非合格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署的私募基金合同有效。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一、2015年8月,骆某与私募基金管理人骏业基金签订《股权投资基金认购合同》,约定每份基金的份额为10万元,最低认购额为50万元。基金存续期1年,自2015年9月起至2016年8月止。骆某认购了4份股权基金,合计认购金额40万元。

  二、合同约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为:认购额度10万(含)-199万,13%+浮动收益。本基金为保本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承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安全,如发生亏损,亏损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承担任何亏损。

  三、何某出具担保函,表示愿意提供其个人名下多套房产为投资人提供权益及价值保障,但均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2016年5月,骆某以骏业基金和何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基金认购合同,返还认购款4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收益,何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何某主张骆某并非合格投资者,案涉基金合同无效。

  五、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基金合同有效,因骏业公司未对案涉基金的盈亏情况进行答辩,故法院判决骏业基金返还骆某认购款40万元并赔偿收益损失,何某在其提供的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来源:骆某与*骏业*公司、何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粤0391民初1193号】

  法院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骆某作为非合格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导致私募基金合同无效。

  对此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认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将导致合同无效。但强制性规定还应当进一步区别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

  二、骆某作为非合格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违反《私募监管暂行办法》中有关强制性规定。但涉案私募基金合同不应因此被认定无效。首先,从所违反的强制性规定的层级看,《私募监管暂行办法》系证监会制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其次,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看,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违反《私募监管暂行办法》中关于合格投资者门槛的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且没有证据显示,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规定,而是属于管理性规定。

  三、作为被告的骏业基金向非合格投资者的原告出售未经备案登记的基金产品,违反了《私募监管暂行办法》这一部门规章,应会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承担行政违法的责任,但不能直接导致本案私募基金合同的无效。

  实务经验总结

  一、非合格投资者签署的私募基金合同是否有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主张合同有效的观点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非合格投资者签署私募基金合同,虽然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禁止性规定,但并不构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另外,合格投资者制度的设立,目的是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消费者,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因私募基金遵循非公开募集的原则,面向的是特定的投资者,因此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不应因此认定私募基金合同无效。

  主张合同无效的观点认为:私募基金面向的是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和收入水平的投资者,即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监管规定,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将影响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不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故在没有证据证明投资者是合格投资者的情况下,应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认定基金合同无效。

  二、为达到私募基金关于最低投资限额的要求,非法汇集他人的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属于“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汇集他人的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的,除符合法定的“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况外,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有义务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合格投资人,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因此,如果投资者通过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貌似满足了“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但在穿透核查的情况下,仍然会被认定是非合格投资者。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投资者关于赔偿损失或者返还投资款、支付收益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将因私募基金合同被认定有效与否,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私募基金合同被认定无效,则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损失分担的原则。从投资者的角度,其可考虑主张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即要求其返还投资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角度,如果其有证据证明,投资者对合同的无效也存在过错,比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经对投资者进行了风险提示,投资者明知自己不是合格投资者仍投资,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主张减轻其损失赔偿责任。

  如果私募基金合同被认定有效,则投资者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在投资者的投资遭受了损失的情况下,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向投资者履行了风险揭示义务,则投资者可以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履行适当性义务为由,主张其赔偿其损失。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有证据证明其在资金募集阶段履行了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对投资者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投资者对其不是合格投资者是明知的,则法院将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认投资者的损失分担原则。

  另外,非合格投资者签署的私募基金合同,无论被认定有效还是无效,在合同效力确定的情况下,针对投资者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不同案件的裁判结果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别,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因此,建议当事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聘请专业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法理精神,进行分析论证,以争取对己方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四、从监管的角度,私募基金管理人与非合格投资者签署的私募基金合同,无论是否有效,私募基金管理人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都是违反监管规定的,将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甚至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一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博客和****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法》(2021年1月1日失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31.【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延伸阅读

  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司法实践中,针对具体的法律问题,有时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延伸阅读部分的内容,是为了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当前司法实践中针对同类问题的不同裁判观点或不同的裁判理由而设置,供读者参考。

  案例一:合格投资者制度是私募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当投资者并非合格投资者时,基金合同因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相关规定,构成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十起2020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基层法院篇)之一,即朱某某诉深圳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理财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私募投资基金是通过非公开的方式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资产管理方式。......相较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风险更高,因此决定了私募市场是面对高净值人士等投资者的市场,需要由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进入市场。......合格投资者制度是私募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

  本案中,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通过向被告某(有限合伙)账户转账20万元,二被告出具《深圳市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确认书(优债23号)》,原告与被告某(有限合伙)之间成立事实上的私募基金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在庭审中称其为家庭主妇、出资20万元购买基金份额;且从涉案《深圳市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确认书(优债23号)》看,出资金额系由原告及十余名案外人拼集构成,明显为规避国家关于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单笔投资金额下限的规定。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系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因原告并非合格投资者,其与被告某(有限合伙)之间的基金合同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相关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之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投资者对其不是合格投资者是明知的,其对损失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支持了其赔偿本金损失的请求,但没有支持其利息损失的请求。

  案例二:《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当事人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无效

  福清市人民法院在陈某斌与林某合同纠纷【(2016)闽0181民初7097号】一案中认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本案中,林某没有向基金协会申请登记,三立科技经营范围没有涉及股权投资业务,其从事股权投资、基金收购等业务,违反了上述规定;而陈某斌不具备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通过)第九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第九十二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林某(三立科技)与陈某斌签订的协议书涉及“基金”内容,违反了上述条款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支持了投资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主张。

  案例三:私募基金管理人与非合格投资者签署私募基金合同,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相关规定,构成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唐某香、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20)粤0304民初43302号】中认为:天玑伍号有限合伙系有限合伙制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深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属于R5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C5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本案中,原告未在《风险提示书》中“投资者声明”处列明的条款段尾签名确认知悉投资要求及风险,结合庭审中原告为大专学历,现无工作及收入等因素综合考虑,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系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因原告并非合格投资者,涉案《深圳市天玑星弘杉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相关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之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六条、五十八条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天玑伍号有限合伙应依法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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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8家基金公司2024年Q1实现“满堂红”
今年Q1,有8家基金公司实现“满堂红”,即它们不仅本季度整体均为持有人赚到钱,且旗下债基、股基、混基、货基等四大类产品的单季度基金利润也均实现正收益。“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基金利润代表的是基金投资、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等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是基民们落袋为安,实实在在获得到的收益。这8家基金公司是南方基金、华泰柏瑞、大成基金、上银基金、泰康基金、宏利基金、中泰资管以及华润元大等基金
2024-06-24
百亿量化私募:北京卓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卓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  张卓,持股比例40%  朱金忠,持股比例28%  北京卓识志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20%  赵利民,持股比例12%  投研团队  首席执行官:张卓,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士,获清华大学特等奖学金第一名(清华最高荣誉)、高盛全球领导者奖学金  普林斯顿大学电子工程系博士,研究方向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  就职于骑士资本(Kn
2024-01-24
百亿量化私募:因诺(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因诺(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望,注册资本1666.70万元,总规模160亿+,股东为  徐书楠,持股比例48.33%  淮安欣盈玖玖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40%  徐望,持股比例11.67%  投研团队:  创始人/投资总监:徐书楠,清华大学本科学位 (学分绩年级第一)  麻省理工学院硕士学位 (获全额奖学金)  先后在国际对冲基金IMC、中信建投自营部担
2024-01-24
百亿量化私募:宁波金戈量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金戈量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金戈,注册资本1000万,总规模170亿+,股东为  金戈,持股比例100%  投研团队:  总经理/ceo:金戈,1998年获得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生物学学士学位;  2005年获得波士顿大学生物医学工程博士学位;  2007年获得哥伦比亚大学金融数学硕士学位;  2007年加入美国华尔街对冲基金Laurion Capital Management
2024-01-24
百亿私募:上海半夏投资管理中心
         上海半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李蓓,注册资本为1330万元,管理规模为100亿,股东为  李蓓,持股比例60.15%  上海颐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24.81%  上海诺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4.29%  天津歌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75%    李蓓,北京大学 金融学硕士学位
2024-01-23
百亿量化私募:上海久期量和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久期量和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程建涛,实际控制人为程建涛,规模24亿+。其余量化投资经理还包括田方泽、李罡、李冠兴,三位投资经理分别会在各自擅长的领域负责因子的挖掘,其中田方泽更擅长量价因子挖掘,李罡更擅长对事件驱动因子的处理,而李冠兴则主要负责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在策略端的应用,同时也分管公司的 IT 工作。  公司硕士以上学历占比达60%,其中投研团队中博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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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股市

华尔街投行共识:美联储2025年放缓降息
美国大选结果出炉之后,全球资产表现出现显著波动。短期内,美债收益率和美元指数走高,黄金和原油价格波动。长期来看,市场将更多地关注美国经济的基本面,以及美联储的货币政策。展望美联储明年的政策路径,大多数投行认为,美联储将继续维持当前的渐进式政策路径,逐步调整利率以应对经济变化。具体来说,投行预计美联储或在2025年放缓降息步伐,甚至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暂停降息。据11月16日最新消息,里士满联储主席巴尔
2024-11-18
美股机构投资者披露三季度持仓数据,中国资产得到海外资金追捧
截至美国时间11月15日,多数美股机构投资者已经完成了第三季度持仓数据(13F)的披露。利好信号随之显现,中国资产得到了海外资金更多追捧。曾豪言“买入一切中国资产”的华尔街对冲基金大佬David Tepper、索罗斯基金、拥有百年历史的资管机构柏基投资、橡树资本、《大空头》原型迈克尔·伯瑞(Michael Burry),还有知名私募高瓴、高毅等,都在截至三季度末的持仓中提高了中概股仓位。David
2024-11-18
历史能否重演?!10张图揭示特朗普上台后的各类资产表现
美国大选落定,特朗普胜出,明年1月将“回宫”上班,市场对此反应激烈。下面整理了10张图,看看特朗普上一个任期内各大类资产的走势。美元弱势2017年1月到2021年1月,特朗普第一个任期内,美元表现相对弱势,上任后3个月美元指数跌了1.31%,任期4年跌了10.53%。美股强势,纳斯达克领涨特朗普第一个任期内美股强势,标普500上涨超67%,纳斯达克指数更是涨了138%。恒生科技指数飙升,A股主板小
2024-11-07
有投资者被通知美元定存利率料降至4.5%,你的美元理财产品还好吗?
导读:未来美元理财产品的收益和新发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将走低,可能会影响部分银行或理财机构的美元理财产品发行节奏。近日,美联储开启自2020年3月以来的首次降息,宣布将联邦基金利率目标区间下调50个基点,降至4.75%至5.00%之间的水平。随着美联储降息“靴子”落地,各银行的美元存款产品也陆续开始利率调降。事实上,各银行在此前就已有所行动,一位投资者表示,在美联储确定降息前就已经接到某外资银行客
2024-09-23
盘点过去5轮美国降息周期时A股和港股表现
北京时间9月19日凌晨,美联储公布最新利率决议,将基准利率下调50个基点,目标区间维持在4.75%—5%之间。这是美联储自2020年3月以来首次降息,那么这次降息也将会影响到我们的A股和港股的表现。现带大家盘点一下过去5次美国降息时A股和港股表现:
2024-09-19
从历史数据看QFII投资演变:整体收益率跑赢市场 投资重点转向科技赛道
导读:从历史数据看QFII投资演变:整体收益率跑赢市场投资重点转向科技赛道。QFII自2003年正式进入A股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A股重要的投资力量,持股市值从2004年的超28亿元,增长至今年上半年末的1000多亿元。在不同阶段,QFII投资侧重点各不相同,从最初的传统行业,转变到最新的以医药、电子为代表的科技方向。入市以来,QFII的持仓收益率非常可观,20多年来整体累计收益率远远跑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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