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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1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之锋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表均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周之锋系上海咏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咏福公司)实际控制人。
为谋取非法利益,咏福公司推出“福盈1号”“福盈2号”等基金产品,并设立线下门店,采用虚假宣传、虚构资金用途等方式,以投资莱芜汇票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票栈公司)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为名,承诺6.5%-9.5%的年化收益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周之锋还于2019年11月采用上述方法,以汇票栈公司的名义,承诺不低于13%的年化收益率向上海尚秋贸易有限公司非法募集资金。
至2020年1月,共计向400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33.77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累计兑付投资人本息22.07亿余元,造成200余名投资人实际损失12.04亿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之锋作为咏福公司、汇票栈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周之锋及其辩护人针对行为定性、犯罪数额的认定等问题发表了相应的意见。
合议庭将在评议后依法对本案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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