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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新一批披露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之一。
违规事实说明
1月12日,中基协发布纪律处分决定书,对泓*投资管理(平潭)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经查,泓*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存在变相向部分投资者保本保收益。泓*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张*与泓*投资发行产品“泓*长风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风6号”)部分投资者签署《借款和委托投资协议》,协议约定,若该投资者资金收益不足8%,由张*资金无条件补足至8%;当产品净值低于0.96,张*须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追加资金,使得该投资者所持份额净值不低于期初出资1100万元。上述变相向投资者承诺私募基金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部分产品未尽谨慎勤勉义务。(1)泓*投资在某集团首次构成债券实质性违约后,仍通过其管理的私募产品“长风6号”、“泓*长风1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风11号”)以质押式回购方式买入该集团发行的多只债券,并且泓*投资提供的《某集团信用分析研究报告》中未提及债券违约的主体重大风险。(2)“长风6号”、“长风11号”两只产品在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时,折算价格明显偏离估值。(3)部分产品投资交易流程未遵照内控制度执行。泓*投资在情况说明中对公司未完全按照投资交易内控制度相关规定实际执行予以承认。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的规定。
3、未按约定向部分产品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根据泓*投资情况说明,“长风6号”、“长风11号”的相关信息披露报告均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进行披露,经查,“长风6号”、“长风11号”的投资者查询账号开立率为66.67%与94.12%。此外,泓*投资未就“长风6号”、“长风11号”相关标的债券的风险与所有客户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借款和委托投资协议》、《信用分析研究报告》、泓*投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中基协决定上述主体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对泓*投资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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