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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间债市“科技板”推出满十月之际,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债券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关于推出科技创新债券 构建债市“科技板”的通知》(中市协发〔2025〕86号文,以下简称“86号文”)的基础上,推出十方面优化措施,引导金融资源“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银行间市场科创债机制升级,主要围绕主体认定、资金用途、债券期限、配套机制等方面,旨在破解科技创新融资中的结构性堵点,有助于更好支持成长期、成熟期科技型企业发行中长期科创债,进而用于加大对科技创新领域的投入,同时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发行长期限科创债,带动更多资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细化企业认定标准
资金流向更重“含科量”
细化并扩容发债主体认定标准是此次《通知》的亮点之一。具体来看,除86号文明确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七类称号外,《通知》明确新增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科改示范企业标杆企业、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等六类科创称号,使得科创债发行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准确。与此同时,强化专利型科技企业认定标准,要求近两年平均科技相关产业收入占比最高,且与主营业务紧密关联的专利数量不少于30项,加大科创债对具备核心技术实力的创新主体支持力度。免费帮投资人做私募产品深度分析,100 万起投优质产品推荐,专业靠谱,欢迎添加微信:Q8881961。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变化背后反映出的正是监管部门对“硬科技”识别能力的提升,通过扩容权威称号认定范围,引入专利数量、技术收入等多维度指标,为债券市场筛选科创标的提供了更清晰的刻度。
在募集资金用途方面,86号文对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债募集资金用途进行了较为灵活的安排,既可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项目建设、研发投入、并购重组(含参股型),也可用于偿还有息负债、补充营运资金等。
此次《通知》根据研发强度,对科技型企业募资用途进行分层分类管理,将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支出与资金使用灵活度挂钩,形成有效激励,进而引导资金直接流向科技创新领域。
例如,对于近两年平均研发支出超10亿元(含)或研发投入强度超3%(含)的企业,募集资金可继续灵活使用;未达条件的,则需至少30%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项目建设、研发投入或并购重组。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分层管理并不包含民营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债,可灵活设置募集资金用途,更好匹配企业融资需要。
“这种充满包容性的差异化安排,精准回应了民营企业的融资痛点,与我们在科创发展阶段对资金灵活性的迫切需求高度契合。”有民企人士告诉《金融时报》记者,让民营企业在科创投入上“敢投”“敢闯”,其本质是对企业创新发展节奏的深刻理解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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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长期限匹配研发周期
简化流程提升融资效率
《通知》明确鼓励发行中长期科创债,正对应当前市场上的科创项目普遍存在周期长、回报慢等特点,旨在精准破解长期资金“缺位”与研发投入“等不起”的结构性矛盾。
具体而言,《通知》指出,为更好匹配科技研发与股权投资的中长期属性,科技型企业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期限应为270天及以上,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期限应为3年期及以上。
“相较早期的‘双创债’等试点,科创债有效破解了规模小、期限短、增信难等困局,为创投行业注入了稳定长期且具备足够耐心的关键资本。”基石资本执行总裁、合伙人王启文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
同时,监管对于发行机制也作出优化,提升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便利。具体而言,包括优化发行流程,鼓励股权投资机构使用“常发行计划”,减少重复性信息披露;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股权投资机构可“一次注册、多次发行”;鼓励股权投资机构采用“增发”机制,在已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存续期内,以相同要素向市场增发新份额,上市后与原科技创新债券合并交易、托管,提升募集资金获取时效,提高融资与投资进度的匹配性。
交易商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2月末,银行间市场已累计支持351家非金融企业发行科创债9748.5亿元,其中86家民营企业发行科创债2170亿元,占全市场民营企业科创债规模九成。
同时,积极支持16家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科创债,并引入52家首次发行人,行业分布于创业投资、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设备制造等科技创新领域。从发行期限来看,以中长期为主,其中科技型企业平均发行期限为2.32年,股权投资机构平均发行期限为5.63年,发行企业广泛分布于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一创业证券总裁王芳认为,随着发展新质生产力成为国家战略,科创债的发行主体、产品形态和配套机制有望继续完善,成为债市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标志。
力挺硬科技“独角兽”
评级体系注重“软实力”
除发行主体外,中介机构、投资人等也是推动科创债市场健康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此,《通知》从发行端和投资端同步发力,作出一系列针对性安排,旨在调动更多市场力量共同为科技创新注入金融活水。
针对主承销商,《通知》提出,鼓励主承销商积极服务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关键领域企业,引入独角兽、瞪羚等硬科技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通过设置附认股权、知识产权质押、投资者保护等特殊条款,提高投资人认可度。探索将主承销商引入科技创新债券首次发行主体情况,纳入主承销商执业情况市场评价。
在推动创新评级方法上,86号文中对于评级的态度为“鼓励结合科技创新特点形成评级方法”,如今《通知》进一步要求完善科技创新行业评级方法体系。
具体而言,一是鼓励评级机构结合科技创新行业特点,健全完善评级方法,强化对核心技术、研发能力、投资业绩、管理规模等“软实力”的关注;二是要求评级机构严格遵守评级一致性原则,对同类发行主体及其跟踪评级适用统一评级标准和分析框架;三是将评级机构在科技创新债券领域的执业表现纳入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
“对机构在科创债评级行为方面作出更明确、系统性的要求,可以为评级机构提供更清晰的执业指引,更精准地识别科技创新企业的成长潜力,从而提升科创债评级质量与市场认可度。”有业内人士告诉《金融时报》记者,同时,对评级机构作出规范化要求,有助于压实其“看门人”责任,促进科创债市场高质量发展。
《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自去年5月债市“科技板”设立以来,国内多家评级机构已针对科创债构建相应的债券评级体系。“对于科技型企业,其具备轻资产、高研发、高成长的特点,我们打破传统以规模为重心的评级思路,重质而非量,强化对技术领先性、产品竞争力等体现核心竞争力要素的分析,降低规模类要素权重,并结合前瞻性预测、融资能力、风险短板等维度,对企业成长价值和信用风险进行评价。”中债资信企业与机构部负责人孙静媛此前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对于如何推动完善投资端机制建设,《通知》明确鼓励投资机构优化考核评价体系,推动科创债指数及指数化投资产品发展。
有分析人士表示,通过引入具备良好区分度与准确性的专业评级结果,也有助于帮助投资人守住风险底线,准确评价符合国家科技战略、具备技术优势的科创企业真实风险和成长价值,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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