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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度尝试“易主”的国融证券再度迎来麻烦事。近日,嘉兴大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定投资”)诉国融证券等债券承销涉虚假陈述一案迎来一审判决。
3月8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了一审民事裁定书,原告大定投资请求判令国融证券、中银律所、国友大正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债券投资损失合计1430万元。
作为一家专注于债券投资的私募机构,大定投资当前的主要追债目标包括“16宁远高”的发行人——宁夏远高实业集团(简称“远高集团”),以及与“16宁远高”发行相关的三家中介机构: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融证券”)、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简称“中银律所”)、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国友大正”)。
大定投资的相关负责人表示,“16宁远高”在2021年1月发生违约后,公司认为涉及“16宁远高”债券的承销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发行人偿付能力的重要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对公司的债券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大定投资开始准备诉讼事宜。
大定投资认为,公司通过私募债券基金购买宁夏远高实业集团公开发行的2016年公司债券5.3亿元,后因宁远高发行的其他债券违约,已于2021年3月4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公司购买债券遭受损失。而国融证券等三被告作为承销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发行人偿付能力相关的重要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对嘉兴大定债券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银律所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北京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大定投资通过所管理的私募债券投资基金(大定投资稳健6号、大定投资稳健9号)购买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2016年公司债券(“16宁远高”)。该债券发行总额5.3亿元,发行起始日为2016年4月12日,兑付日/到期日为2021年4月12日。因宁远高发行的其他债券违约,16宁远高债券已经于2021年1月6日加速到期,宁夏远高已于2021年3月4日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据2016年4月7日出具的16宁远高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该债券系担保债券,由宁夏远高将子公司闻喜县刘庄冶宏远铜业和闻喜县荣华路家沟石榴子石矿业拥有的采矿权和车辆为本次债券设定抵押担保;本次债券拟抵押的采矿权和车辆设备的评估价值总计为199307.84万元,覆盖本次债券发行规模的3.76倍;上述两项采矿权抵押事宜已于2016年3月14日完成,抵押备案期限至2021年5月1日,抵押权人为国融证券,本次抵押以保证本次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兑付。
民事裁定书显示,上述公开披露信息却存在虚假记载:宏远铜业采矿权并未按《募集说明书》披露内容办理抵押备案,无法为债券提供有效担保,大定投资等16宁远高的债券投资者无法对宏远铜业采矿权享有抵押优先权。
根据自然资源部网站公开信息查询,宏远铜业采矿权的有效期限已经续期至2022年8月19日。由于宁夏远高及其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宏远铜业采矿权已被宁夏远高的多方债权人申请查封,现正在被人民法院执行拍卖、变卖程序。
大定投资认为,《募集说明书》披露的上述采矿权抵押担保情形,属于与发行人偿付能力相关的重要内容,足以影响投资人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判断,是投资者购买16宁远高债券的最主要原因。根据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以采矿权和车辆为债券提供抵押担保,具有较好的增信作用,16宁远高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大定基于对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的信任而购买该债券。
国融证券是16宁远高债券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中银律所是16宁远高债券的发行人律师,国友大正是16宁远高债券的资产评估机构。三被告作为16宁远高债券的承销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发行人偿付能力相关的重要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对大定投资债券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大定投资等债券投资人无法行使本应享有的抵押优先权,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计算方式,大定投资已经委托国融证券就宁夏远高应当支付的债券到期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债权金额合计14300320.53元,向宁夏远高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且国融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已经代表大定投资等多名投资者向宁夏远高进行起诉,确认了大定投资的上述债权金额。
最终,大定投资作为基金管理人,有权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共同向大定投资承担相应责任。大定投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应当按照大定投资申报债权金额,以及大定投资就本案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赔偿大定投资损失。
2023年11月底,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银川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国融证券在10%的范围内对大定投资的案涉本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大定投资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满,并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于2024年3月1日进行,截至3月17日,该案件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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