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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对公开市场数据与资讯进行客观整理,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也不构成对任何品种或方向的推荐。
最近一个月,上海金融法院连续落槌三起信托纠纷终审:代销银行未尽适当性义务,被判赔偿投资者20%的本金损失;受托人尽到披露与处置义务,投资者索赔超77万元被全部驳回。同一家法院,从两个方向把"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切分得清清楚楚。对买过或考虑买信托、固收、政信产品的投资者来说,这三份判决比任何营销话术都值得先读一遍。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多家媒体报道,2026年7月至8月,上海金融法院先后对光大银行代销信托纠纷、华宝信托营业信托纠纷、中泰信托政信兑付纠纷三案作出终审判决。三起案件的投资行为分别发生在2013年、2016年和2017年,纠纷持续数年乃至近十年,恰好覆盖了信托链条上的三类角色:代销机构、受托人、投资者本人。判决结果一赔二驳,边界感非常清晰。
据中国经济网援引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2025)沪74民终1876号民事判决书,投资者周某(1964年生)于2013年经光大银行上海卢湾支行工作人员推荐,认购《某甲信托·某产业投资基金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310万元。据判决披露,该产品预期年收益率9.5%,认购起点100万元,总规模不超过12亿元,底层为煤炭产业方向。2013年3月4日周某完成汇款,庭审确认签约现场无信托公司工作人员。2014年3月,周某收到第一笔信托收益29.45万元,此后产品无法按期兑付。
2022年3月至2025年9月,周某陆续收回信托本金合计173.12万元。连同此前收益累计收回198.79万元,相较310万元本金,损失136.88万元,亏损幅度超44%。一审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酌定银行承担投资本金损失20%的赔偿责任,赔偿约22.24万元,双方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光大银行作为代销机构在产品推介中未尽适当性义务,未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与投资者匹配职责,应当赔偿投资者相应损失。同时,周某签署的《投资人声明书》明确"银行仅承担代理收付责任,不承担还本付息义务,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担",其作为有多年信托、理财投资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亦存在过错。综合案涉产品固有风险与产业周期,二审维持20%的责任比例,并按二审时的损失重新计算,判令光大银行上海卢湾支行赔偿273757.10元。判决同时约定,若周某后续再获信托分配,分配款中20%部分在赔偿额中抵扣,抵扣上限不超过27.38万元。银行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因周某多年来持续行权而未获支持。
据华夏时报、信托圈内人报道,2026年7月,上海金融法院对(2026)沪74民终519号营业信托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2016年11月,七旬投资者吴某与华宝信托签订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出资150万元认购150万份优先信托单位。该信托优先级总规模3.255亿元,原定存续期30个月,资金用于受让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旗下企业持有的天津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收益权,由沣沅弘集团承担回购义务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签约时,吴某完成风险测评,结果为稳健型投资者,并手写确认"知晓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不匹配,但自愿购买并承担全部风险"。
项目逾期后处置近十年,截至二审判决作出时累计兑付比例57.78%,吴某尚有64.14万元本金未收回。她以受托人信息披露与资产处置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华宝信托提供完整信托文件,并索赔本金损失64.14万元、资金占用损失12.92万元,合计超77万元,另主张违约金30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吴某查阅四份底层合同的诉求,但驳回全部赔偿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的裁判逻辑有两条。一是案涉信托尚未清算结束,底层资产仍在处置,吴某的最终损失尚未确定,若提前判赔,后续回款会造成双重受偿。二是华宝信托在信息披露、诉讼追偿等环节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无证据证明其隐瞒实质内容。关于知情权,法院明确其范围以了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为限,不得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另据判决披露,2025年受益人大会表决中,99.58%份额不同意提前终止信托,产品至今仍在存续回款。
据搜狐财经、用益观察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公开的中泰信托营业信托纠纷二审判决书显示,2017年投资者吴某(报道中亦写作W某,与前述华宝信托案中的吴某并非同一人)出资1000万元认购"中泰·弘泰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底层为政信类项目。项目逾期多年后进入地方政府化债流程,中泰信托推出"保本微利"兑付方案:投资人签署和解补充协议、自愿放弃全部预期利息与违约金,即可足额拿回本金并实现小幅盈余。方案另设"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签字后,对全体受益人自动生效"的条款。
据公开报道,72名投资人签署协议完成兑付,结合历史历次分配实现保本微利。吴某等少数投资人拒绝签约,信托公司暂扣其专户预留的493.81万元兑付资金。吴某起诉要求赔偿本金损失约500万元,并按7.2%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赔付利息,同时主张5万元律师费。一审法院认定,信托公司滞留部分兑付资金的行为构成轻微违约,判令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但驳回本金损失与预期收益主张。吴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查明,吴某累计回款1018.24万元,已超过本金。中泰信托在尽调、诉讼追偿、信息披露等环节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债务和解系为受益人整体利益最大化,且获得超三分之二份额同意。法院同时指出,7.2%仅为预期收益,合同明确不承诺保本保息,本案系信托法律关系而非借贷关系。
| 案件 | 投资者与本金 | 裁判结果 | 规则边界 |
|---|---|---|---|
| 光大银行案 | 周某,310万元 | 银行判赔20%,27.38万元 | 代销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须担责 |
| 华宝信托案 | 吴某,150万元 | 索赔77万元被驳回 | 损失未确定,不构成赔偿前提 |
| 中泰信托案 | 吴某(W某),1000万元 | 本金及预期收益索赔被驳回 | 预期收益不等于承诺,拒签代价自担 |
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公开报道整理。三案一赔两驳,一正一反,把信托链条上各方责任切分得明明白白。
把三份判决放在一起,能看到法院正在用裁判划定信托纠纷的三条边界,每一条都与普通投资者直接相关。
第一条边界,适当性义务是代销机构的硬责任。光大银行案里,银行不是产品发行人,只是代销渠道,手里还有投资者亲笔签署的"风险自担"声明,但法院没有因此免除其责任,而是逐项核查它在推介环节是否做到风险告知、投资者匹配。这与资管新规、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逻辑一脉相承: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反过来看,周某作为有多年投资经验的投资者,也因自身过错分担了80%的损失。责任切分,不是简单的一赔一免,而是按过错比例划线。
第二条边界,损失确定是赔偿的前提。华宝信托案最值得普通投资者留意:产品逾期近十年、兑付不足六成,法院依然驳回索赔,理由是信托未清算、底层资产还在处置、最终损失没有确定。据公开报道,2025年受益人大会上99.58%份额不同意提前终止,说明多数持有人判断继续处置优于仓促清算。这提醒投资者,"没拿到钱"和"确定损失"在法律上是两回事,维权时点的选择,比情绪更重要。
第三条边界,预期收益不是承诺收益。中泰信托案中,7.2%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写进了合同,但法院明确它不构成保本保息承诺,信托关系也不是借贷关系。这背后是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信托三分类新规推动净值化的制度逻辑。据公开信息,2025年10月发布的《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资产管理信托明确定位为"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从制度上切断了刚兑的基础;《信托法》亦要求受托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而非保证收益。
从更大的行业图景看,这些判决发生在信托业风险处置与转型的交汇期。据中国网财经报道,四川信托完成重整并更名天府信托,中融信托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吉林信托等机构完成风险出清;存量项目处置普遍依赖底层资产变现与地方化债安排,据用益信托网报道,中融信托相关地产抵押物434套房产首次司法拍卖流拍,不良处置仍在探底。与此同时,标品信托快速壮大,截至2025年末证券投资信托总规模16.29万亿元,占资金信托规模的62.57%。旧的"预期收益"叙事在退场,新的规则体系在落定,判决正是这个过程的注脚。
一位持有过政信信托产品的投资者老郑(化名)说过一句大实话:买产品时,销售讲得最多的是"预期收益",讲得最少的是"预期"两个字的分量。老郑的感慨,恰好是这三份判决共同的注脚。
银行代销的信托产品出险,代销机构并非天然免责。适当性义务是双向的:机构要尽到风险告知与投资者匹配,投资者也要留下理解风险的记录。风险测评、双录材料这些平时不起眼的东西,纠纷时可能成为责任切分的关键证据。光大银行案的意义在于,它告诉投资者,代销渠道的合规动作会被法院逐项核查,不是签了"风险自担"就万事大吉。
信托存续期内产品逾期,不等于可以立即主张全额赔偿。损失要以清算或处置结果为准,这是华宝信托案、中泰信托案共同的裁判逻辑。处置方案摆在面前时,签约与否的利弊、受益人大会的表决结果,都值得逐条看清再作决定。拒签方案不等于守住更多利益,方案设计是否合理,要看底层资产回款的真实前景,而不是凭一时意气。
合同里写的收益率,在没有明确承诺条款的情况下,不构成保本保息。把"预期收益"当作"确定收益"来规划家庭资产,是理财型投资者最需要修正的认知。监管推动净值化、打破刚兑的方向没有回头路,后续司法口径与政策细则如何演进,需持续跟踪。
三份判决没有否定信托的配置价值,也没有为任何产品背书,它们做的是把游戏规则讲清楚:谁尽责、谁担责,边界在哪里。对普通投资者而言,看懂规则,比追逐收益率更重要。光大银行、华宝信托、中泰信托这些名字背后的责任边界,值得每一位买过固收、信托、政信产品的投资者认真对照。了解信托与固收产品选择,加微信:yxxz798 入群,群里每天有深度财经文章和产品拆解,欢迎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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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次,当有人用"预期年化"四个字推荐产品时,不妨先想起这三份判决。规则正在变得透明,看懂规则的人,才能在自己的风险承受范围内做出选择。
投资这件事,最怕的不是亏损,而是对规则的无知。三份判决把边界划清之后,剩下的功课要投资者自己完成:看懂合同、看清底层、想清楚风险承受能力。规则在变,认知也要跟着更新,这是三案留给所有人共同的作业。
风险提示:本文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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